通海口一女子隐瞒精神病史,骗婚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大智若愚 ▍欢迎爆料投稿、转载请注明来源(部分图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近日,仙桃法院通海口法庭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案件。 案情回顾: 年11月,刘某与汪某经人介绍相识。年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刘某发现汪某时常无故吵闹。同年6月,汪某以思念父母为由,回到娘家居住。然而,汪某却一去不返。刘某来到娘家接汪某,汪某的家人却拒不让刘某见汪某。在多次追问下,汪某的家人终于告知刘某,汪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目前正在接受治疗。 得知真相的刘某犹如遭受晴天霹雳,将汪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精神疾病,仍需长期服药治疗,该疾病可能影响其正常生活,且未向刘某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对于刘某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最终判决撤销刘某与汪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答疑: 一、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哪些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两种。 第一种是第条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延续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 第二种是第条规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已废止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而《民法典》第条对此作出了改变,无效婚姻目前仅包含: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关于“疾病婚”,《民法典》将其从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归于可撤销婚姻情形。 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的重要一点,是将权利完全交由当事人,使这项权利的属性成为没有公权力干预的私权利,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保障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二、本案能否适用《民法典》第条? 关键在于汪某告知丈夫刘某自己身患精神疾病的时间。如果婚前就已经告知,并且男方仍然愿意与此结婚的,显然就不能适用本条规定。本案中,女方婚前隐瞒了身患精神疾病的事实,待婚后男方追问后才获知。刘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三、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怎么算? 《民法典》第条第2款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本案为例,刘某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自妻子汪某向其坦白之日起算一年。 四、什么是重大疾病?哪些病属于重大疾病? 《民法典》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认为,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生理性缺陷导致不能生育,属于重大疾病的情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ngyaozia.com/hyzgj/10369.html
- 上一篇文章: 一味神奇中草药沙苑子
- 下一篇文章: 常用中药大全珍藏